在教育领域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实际上是要以一种市场的机制和经营的理念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大胆试水混合所有制办学,对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王振洪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是基于过去实践、当前问题和未来方向的一次比较系统的思想凝练、改革设计和方向把控。《决定》和《规划》确立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完整的概念、清晰的体系和丰富的内涵,为我国高职教育注入新的动力,激发新的活力。
从对高职院校发展的“利好”角度来解读《决定》和《规划》的思想和内容,有三个“最”。
一是发展空间最受关注。首先是体系的空间。中职、高职专科、应用技术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得职业教育的层次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就业和升学的双出口有利于进一步拓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空间。其次是生源的空间。落实专科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高职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两个比例的适度提高,以及实施分类考试、多元选拔的招考制度改革,使生源基础和生源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再就是继续教育的空间。《决定》强调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为高职院校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
二是市场机制最受鼓舞。这次《决定》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作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应该说是首次对市场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定位,进一步打开了未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改革空间。
三是企业参与最为抢眼。与市场机制相呼应,《决定》通篇贯穿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主线,而其中最为抢眼的是首次提到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健全企业参与制度。针对提出的具体举措,我的理解是有3个层面,首先是鼓励,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其次是激励,比如采取对接受实习给予合理的税收优惠,捐赠金额的税前扣除等措施;再就是要求,也就是社会责任,比如提出到2020年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等等。
基于以上3个方面的学习认识,“混合所有制”办学将会是今后高职院校改革突破和创新发展的一种合适的载体,是吸引企业参与、激发办学活力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第一,混合所有制是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和企业参与制度的有效途径。在教育领域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实际上是要以一种市场的机制和经营的理念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大胆试水混合所有制办学,对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不同资本的交叉投入,它契合职业教育政府、学校、行业和企业多方协同的开放性办学要求和规律。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本身具有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它可以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投入、产出权益以及运行环节发言权的有效保障,从而落实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
第二,混合所有制是公办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突破口。对于教育领域,民办院校和公办院校同样都可以实行混合所有制,但出发点会有所不同。如果说民办院校搞混合所有制是通过“参公”来解决人才吸引、教职工保险、财政补助等问题,那么,公办院校搞混合所有制则是通过“参私”,借助民办实体灵活的运行管理机制,来突破体制机制上的一些束缚,从而激发办学活力。这里也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我们过去这些年通过寻支持、搭平台、建机制,很大程度促进了政校企的深度合作,但还是感情的维系比权益的维系更多一些。而混合所有制可以依托股份来集聚企业,是依靠产权、股份和收益来维系彼此的合作,这将是一个很大的跃升。第二个是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可以把“国有”和“民办”两方面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新的产权配置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运行体系。
第三,实施混合所有制需要高职院校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开展多元化的实践。公办院校实行混合所有制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学风险防范等诸多现实问题,从学理和法理上看,目前还存在很多政策法规上的空白区。现阶段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一方面是政府要加快政策推进和制度优化,另一方面也需要高职院校开展因地制宜的创新实践。